如何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节省时间
作者:牟奕静 发布:2014-12-03 阅读:3159
如何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节省时间
鉴定是由鉴定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提出专业意见的司法活动。鉴定人不是证人,鉴定意见也不是证据。在诉讼中,鉴定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通过鉴定意见为法官理解客观事实提供帮助。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对旧民诉法的修改和增加多达80多处,而鉴定制度的修改无疑是众多修改中的一大亮点,例如把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专家证人制度、调整法条叙述顺序等,这都体现了民事诉讼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倾向,当事人在鉴定制度中的地位由被动变主动。本文将从这些修改之处入手,探讨当事人及律师们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节省选定鉴定机构的时间。
一、司法鉴定当事人主义倾向
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的修改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倾向,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加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修改后的第76条一改原来的表述方式,首先陈述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其次才表述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首先由当事人对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的申请;其次,在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有必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时,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这表明民诉中鉴定的启动方式上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选择鉴定机构的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当事人主义。第76条中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表明,在选择鉴定人的问题上,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决定的,法院应当准许;只有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时,才由法院指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决定鉴定、申请鉴定并确定鉴定机构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充分行使这些权利不仅可以节省诉讼成本,也可以让当事人在诉讼中抢占先机,争取诉讼的胜利。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
虽然新民诉法条在鉴定问题上提倡当事人的主动权,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的启动更多还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上,许多当事人担心鉴定机构不够中立,因此更喜欢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但事实上,这往往会花费更多的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
法院是如何指定鉴定机构的呢?一般来说,基层法院决定鉴定或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在其鉴定人名录中摇号或抽签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审限之内,所以在实践中,这个过程一般不会很快,最快也要两个月左右,慢则半年到一年。
比较之后可以看出,新民诉法赋予当事人诉讼上的便利和捷径,那就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不仅缩短了上下级法院之间沟通的时间和摇号抽签的时间,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构建协商一致的桥梁,有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
三、创新思维,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达成一致的意见,常常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本身,使得双方当事人不能或不愿正面交涉,而律师可以创新思维,为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提供行之有效的好点子,这也可以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维护客户的利益。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的创新做法可以有很多,例如在双方同意通过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情况下,约定在百度上搜索关键字“北京市 鉴定机构 某某范围”,在得出的结果中选择第3个搜索结果作为双方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又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提出三组数字,在司法局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找到这六组数字对应的六家鉴定机构,并由公证人员抽签,抽签结果即为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这些方法既能够照顾到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公正中立的要求,又可以尽快选定鉴定机构以节省诉讼时间。
综上所述,随着民诉法的更新,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我们也好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的权利,创新思维、创新做法,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