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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聂树斌案看“律师阅卷”的进步

发布:2015-03-27  阅读:7705


近期被广泛关注的聂树斌案件,律师“阅卷”问题再次进入大众视线。过去,律师要求阅卷时,常常会收到相关部门这样的电话回复“需要请示领导”“领导出差,过几天再联系”,然而,接下来几天再打电话追问时仍然得到这样的回复。律师的问题没有得到答复,继续追问,再继续追问,实际上肯定是会有结果的。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曾被律师们称为三大难题,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这些问题也渐渐得到重视。


在山东省高院的阅卷室里聂树斌的两位代理律师不仅查阅了聂树斌的三本卷宗,还同时被允许查阅王书金案的八本案卷、河北省高院复查的三本案卷以及河北省联合调查组复查的三本案卷,总共十七本,其中包括了可以不予公开的内部资料。山东省高院将涉案卷宗全盘托出的做法令两位律师十分意外,认为此次阅卷范围超出了预期,达到良好的阅卷效果。山东省高院在这一阅卷问题上的做法确实为律师阅卷开了一个好头,意味着律师阅卷应当具有全面阅卷的权利。因为,律师阅卷是查明案情的第一步,只有全面阅卷了解案件事实、还原案件事实,律师才能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完善和保障律师阅卷的权利从微观上说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而从宏观上看又体现着整个司法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公平正义。从法律规定来看,律师代理案件,阅卷权是其当然权利。而事实上要使律师的这项权利充分得到保障,在司法公开方面仍需做最大努力,即能够进一步加强司法的公开性,进一步加强律师在辩护当中发挥作用。


另外,从阅卷的方式上来说,改进阅卷的模式也是保障律师阅卷权的途径。相信很多律师都深有体会,最早律师复印案卷资料是收费的,律师要到专门的文印室印刷,印卷人数多时难免会花费大量的等待时间,办案效率低下。近来律师阅卷的较以往而言有了一些进步,部分地区也在尝试一种新的阅卷方式。拿检察起诉阶段的阅卷来说,现在大部分地区律师接受委托后,需赴检察院查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与其联系,预约递交委托材料和阅卷的时间。阅卷时,律师根据办案需要复印相关卷宗,案卷数量多时会花费大量时间,整个阅卷流程也会因此而延长。目前,也有部分地区尝试采用电子化阅卷的方式,既能节省律师复印案卷的时间,也能节约复印纸张,使繁琐的流程得到简化。我所陈容律师上周赴南京秦淮区检察院办案时对此深有体会。阅卷电子化这一模式是律师接受委托后,直接将委托手续递交给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并申请查阅案件材料。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后,案管办工作人员便直接交给律师一张刻录了全部电子案卷的DVD光盘。光盘中的文件都加有水印并且进行过加密处理,不会因为光盘丢失、遗弃而泄露案件内容。律师带走光盘后只需借助电脑就可随时随地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这种模式不但得到很多律师的赞同,同时也受到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欢迎,提高了检方和律师的办案效率。律师阅卷电子化这一新的阅卷模式完善了阅卷制度,节约了诉讼成本,保障了律师阅卷权,已经在很多城市试点、推广,有望在律师接待工作上取得更好的效果。


总之,无论从使阅卷范围更加全面的角度,还是从便捷阅卷方式的角度,律师阅卷流程方式在实践中都有了进步。随着近年来刑法、民法、刑诉法和律师法的先后修改实施,律师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诉讼权利也得到丰富,但是现实中我们仍面临重重困难。律师权利的实现及国家法治的进程仍然需要整个律师行业的不懈努力。期待以我们工作的专业和敬业,帮助每一位客户解决具体问题,让他们都能切实感受到法治的进步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