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中国工作,没那么简单!
发布:2015-05-01 阅读:5649
想必大家对曾多次获得歌手奖、金曲奖的男歌手巫启贤并不陌生,他略带沧桑的嗓音总能引起听者的共鸣。1986年,拥有马来西亚籍的巫启贤被人发掘来到台湾发展音乐事业。在来台湾近十年的时间里,他收获了大量人气,演艺歌唱事业也蒸蒸日上。然而1998年,巫启贤在台南某酒吧演唱时,因未申请工作许可证被检举查获,被台湾政府禁止入境台5年,导致其演艺事业受阻。可见,对于外籍就业者而言,无论是保护其自身合法权利还是促进其未来职业的发展,就业证都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的需要及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来华就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外籍就业者在中国须“持证上岗”,那么为其办理合法的就业许可与就业证就成为了必不可少的前置条件。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资格: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人,均可办理就业证后在华工作:
(一)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 无犯罪记录;
(四)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因此,一些在酒吧驻唱的外籍人士,他们的驻唱的行为显然是不被我国的法律规定所允许的。关于外籍人员酒吧驻唱的情况,上海还曾有过这样的案例,一名外籍白领瞒着用人单位私自前往酒吧驻唱,被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即使这位外籍白领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及相关就业签证,但也不可从事与就业证及就业签证上所登记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不相符的工作。
另外,说到外籍人士在华工作这一话题时,不得不提一类很有代表性却有难以为她们定位的“外籍劳动者”——菲佣,即来自菲律宾的高级佣工,也就是专业的家政服务人员。北上广一些高档社区常常会看到菲佣的身影,然而,目前国内的中介机构都是通过各种短暂签证将菲佣引入中国,雇佣菲佣应定性为“非法就业”。我国有明文规定“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显然,外国人在华从事家政服务行业是为我国所禁止的。同时,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诸如菲佣、印度飞饼厨师、越南工等在国内非法务工的外国人,以及私自雇佣这些人的家庭,都会处以罚款。因此,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这种国内个人雇主聘用外籍所建立的这类特殊的涉外民事关系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关系,对应的利益为非法利益,是无法被法律所保护的。
二、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的几种情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 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 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 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 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三、就业许可与就业证的申请与审批: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因此就业许可是办理就业证的前置步骤不可缺少,其申请主体应是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就业者时,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 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 聘用意向书;
(三) 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 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 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关于以上第(六)点,我国各省、直辖市均有办理就业许可的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稍有不同,应根据外国人就业地的相关规定向行政部门申请。
依法律规定获得审批之后,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至此,一套完整的外国人就业手续就办理完毕了,外国就业者可以凭借就业证办理居留证等相关在华生活证件。
需要注意的是就业证的期限和限制地区。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四、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劳动关系处理及就业证瑕疵的相关法律后果。
(一) 劳动关系及争议处理:
依据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依法办理就业证等手续,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后,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保护,并且依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符合条件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就业证的办理直接影响到外籍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在华工作的合法外籍就业者如果遇到劳动争议,可按照国内劳动争议的程序依法提出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以及诉讼。
(二) 就业证瑕疵的法律后果:
对外籍劳动者而言,就业证是外籍劳动者的护身符,这意味着外籍劳动者在国内是合法就业,其合法权利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一旦出现没有办理或者超期限、超范围等瑕疵,则会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诸如:无法获得延期的工作签证及居留证;终止外籍劳动者任职或就业并且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时并处限制出境;收回就业证、取消外籍劳动者居留资格;对非法取得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时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每位来华就业的外籍劳动者,应重视自己权利的保护,督促用人单位为其依法办理就业手续,遇到违法雇佣外国人的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避免他日权利遭到损害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对雇佣外国人的用人单位而言,为外籍劳动者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是其不可逃避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随着国内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的逐渐增多,就业证才又重新被重视起来。我国对于外籍就业者的管理原本就有着一系列完善的制度,只因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着侥幸心理,为了降低成本或避免麻烦,忽略了合法程序。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外籍就业者往往“两败俱伤”。根据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的数起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笔者总结了以下经验提醒用人单位及外籍来华就业的劳动者:无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都应正视我国关于雇佣外籍就业者的合法手续,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由其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或寻求帮助,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因小失大。
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
王梓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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