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遭受侵权是否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2015-06-25 阅读:3098
在当今社会,饲养动物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宠物已然成为许多人生活的组成部分。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案件的处理,已有成熟法理及明确的法律规定指导之,但所饲养动物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中仍有一些法律问题需待解决,其焦点集中于宠物主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2年8月,赵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由西宁飞往北京,随机托运一只家养金毛犬。次日0时36分,航班抵达北京后,航空公司未将犬只交付给赵某。同年8月7日中午,某航空公司通知赵某找到金毛犬,但当时已经死亡。经赵某申请,法院向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调取涉案监控录像,其中8月6日0时45分至0时55分在行李后厅的两段录像显示:运送行李的托车驶入行李后厅传送带附近,装卸人员将装有金毛犬的航空箱从托车侧边推下车,航空箱落地时倒向一边,随后装卸人员将航空箱搬到手推车上,在推行过程中,因航空箱底部破损金毛犬逃脱。另查,某地服公司受某航空公司委托负责将金毛犬卸机并运输至航站楼行李厅。
赵某认为,某航空公司在活体动物运输过程中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因其管理不善导致航空箱遭重力摔打破损,金毛犬钻出航空箱后失踪、死亡,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失。故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航空公司赔付犬只死亡的直接费用10万元,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1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等。
法院认为,赵某夫妇从金毛犬幼时起开始喂养,朝夕相伴已逾三年,从赵某的微博撰文、金毛犬的视频资料等证据看,金毛犬已成为赵某夫妇的“伴侣型”宠物,超越了一般动物与主人之间的关系界限,其被赵某视为重要的家庭成员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而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基于本案赵某夫妇与金毛犬之间的特殊感情,金毛犬因托运装卸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致死,无疑会给赵某夫妇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赵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于情合理,为抚慰当事人因此而造成的精神创伤,彰显司法对于生命的充分尊重和人文关怀,以及对不当装卸行为的惩戒,酌情予以支持赵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某航空公司赔偿赵某财产损失22200元,并赔偿赵某5000元精神损失费。可见,当侵权行为人存在严重过错,而饲养宠物确在其主人家庭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情况下,宠物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同时在另一些特定条件下,可以允许宠物上升为具有精神属性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从而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但需要把握住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条件。例如:1.系与孤寡老人相依为命的宠物;2.已成为盲人日常生活中导路工具的导盲犬;3.经饲养并参加重大比赛获奖的;4.因公开的正面报道成为公认的名犬或名宠物的。前两者系与饲养人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宠物,后两者系给予饲养人带来社会评价明显提高的宠物。
综上所述,在一定情况下宠物受到侵权死亡是可以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但是可支持的范围及条件是有一定限制的,所以请大家尽量照看好自己的宠物,避免意外发生。